- 志願軍的反對意見:
- 代理孕母的爭議:我們都必須思考兩個問題 - 我們在自由市場上所做的選擇有多自由?是不是有特定的德性與更高的才或是無法由市場表彰,而且是錢買不到的?
- 三種常見看待正義的方式:
- 康德的意見:
- 根據康德的說法,自由的行為就是自主 (autonomy) 的行為,而行為要能夠自主,就是依據我為自己訂定的法則行事,而不是根據自然的決定或社會的慣例行事。例如,你放開一顆撞球,那顆撞球就會往下掉,在掉落的過程中,撞球不是自由行事,而是受到自然律的支配,也就是萬有引力定律;又如我從 Taipei 101 跌落下來(或被人推下來),當我墜落地面時,絕對不會有人說我是自由的,我就跟那顆撞球一樣,被萬有引力定律所支配。自由的行為不是選擇達成特定目標的最佳手段,而是選擇目標本身,為了目標本身而做出選擇,人類能做出這種選擇,但撞球以及大多數的動物卻不能。
- 他律決定的例子:做一件事是為了另一件事,而另外那件事又是為了另一件事,以此類推。我們如果從事他律行為,就是為了外力給予我們的目標而行事。在這種狀況下,我們對於自己追求的目標而言,只是工具,不是創造者。
- 自主的概念:一旦我們依據自己為自己訂定的法則從事自主的行為,即使是為了該項行為本身而從事那個行為,那個行為本身就是目的。這種自主行動的能力就是為人類生活賦予特殊尊嚴的因素,標誌了人與物的不同。
- 康德認為,動機有分成兩種:
- 康德認為的道德最高原則
- 定言令式的例子
- 絕對與相對:為什麼兩個人都會有同樣的行為舉止呢?因為這就是一種「相對」,絕對中的相對;從宗教的角度來舉例,基督教徒信仰基督耶穌為唯一的真神,這是絕對,可相對於非宗教信徒者或他教的信徒而言,就非絕對,再換個例子,台灣的藍綠政黨,某種程度上也都是彼此的絕對,而對人民來說又是相對。
- 康德主張的道德與自由:任何奠基在利益上的原則,必定只會是「條件式原則」,不可能成為「道德法則」。
- 道德不是經驗性的,而是與這個世界隔著一些距離,道德會評判這個世界;雖然科學擁有強大的力量與洞見,卻無法觸及道德問題,原因是科學只能在感官界中運作。
- 康德主張,謊言與誤導性的真話之間存在著具有道德重要性的差異,精心建構的迴避說詞是向說實話的義務致敬,但直接說謊沒有做到這一點。在簡單撒謊即可過關的情況下,一個人如果還費心提出一項具有誤導性,但嚴格來說並未違背事實的陳述,即是表達了對於道德法則的尊重,不論這樣的表達有多麼含糊不清。
- 美國政治哲學家 John Rawls 在《正義論》(A Theory of Justice) 著作中,主張思考正義的方式就是詢問我們在初始平等狀態中,會同意接受哪些原則。在大家都不知道自己是 Bill Gates 或街頭流浪漢的前提下,會浮出兩項正義原則:
- 我們經常質疑人所訂立的協議是否公正,而且我們也熟知那些可能造成劣質協議的偶然條件:訂定協議的一方可能比較精於談判,或者佔據比較有利的談判地位,或是叫了解交易事物帶有的價值。電影《教父》當中的老柯里昂的那句名言:「我會開出一個他拒絕不了解的協議」,就顯示了大多數的談判或多或少太有的那種壓力。
- 契約只有在實現「自主性」與「互惠性」這兩項理想的情況下,才會具有道德份量。就自願行為而言,契約表達我們的自主性;其中規定的義務之所以具有效力,因為那是我們自願承擔,也就是我們自由地把那些義務背負在自己身上。就互利工具而言,契約援引了互惠的理想;履行契約的義務來自於另一項義務,也就是必須回報別人為我們提供的利益。在實務上,自主性與互惠性未必完美實現。有些協議雖然是自願達成,卻不是對雙方都有利。
- 契約的道德限制:第一,協議的事實不保證協議的公平性;第二,同意不足以創造出具有約束力的道德主張權。例如,某個無知的老婦人,被一個無恥的水電工利用、牟利,只是修理馬桶漏水就收取十萬的費用,即便是水電工沒有脅迫婦人,此項協議是出於自願,卻一點也不足以確保其中交換的利益是平等或相近的。
- 在現實生活裡,每個人的處境各自不同,可能有談判能力與知識的差異。只要這點成立,協議的事實本身就不足以保證協議的公平性。這就是為什麼實際上的契約並非獨立自足的道德工具。我們總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問:「雙方同意的條件是否公平?」
- 人有出身之別,透過自由放任主義的觀點,只是創造出形式上的機會主義;透過功績主義的觀點,雖然彌補了不平等的教育機會,但是彌補不了不平等的自然天賦。但是,如果不接受功績市場社會,唯一替代選項就是強加限制天賦出眾者的齊頭式平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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